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
近年來,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加強管理,改善服務,推動了社會團體健康發展。但我部在登記審核、年度檢查和執法監督過程中也發現部分社會團體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為改進和加強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規範社會團體章程的修訂及核準👵🏽♞。社會團體確需對章程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在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征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章程修改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章程核準🧑🏻🌾。未經核準的章程,不作為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的依據,社會團體不應擅自發布。
二、加強社會團體民主程序的監督👨👧。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召開🔋,領導成員的任期都應遵照章程規定🈯️。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社會團體應當在批準期限內完成換屆💂🏻♀️。
三🤳、健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製度🕢。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按照“一屆一備、變更必備”的原則進行。社會團體換屆產生新一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後,無論是否發生人員、職務變動,均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備案手續。其中屬於黨政領導幹部屆滿後繼續兼任的,需事先根據《關於審批中央管理的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9〕55號)精神,重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四✳️、認真審核社會團體負責人任職資格和條件。社會團體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11號)等文件精神和章程規定,執行社會團體負責人的年齡、任期(屆)資格條件🐠。確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職資格和條件提名負責人人選的,換屆選舉前應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屆內達到最高任職年齡的社會團體負責人,一般應退出領導職位✌🏻,可以改任名譽職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7〕36號)精神🎗🍢,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未經審批不得由現職公務員擔任🏇🏼,並一般不再批準超齡🦵🏽🚘、超屆任職⛈。
五、規範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任職🌍🙇🏿♀️。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須由章程明確的負責人擔任➜,同時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擬任人選如果已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應事先解除已經擔任的法定代表人職務。法定代表人人選不是章程明確的負責人的🌉,或者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六💟、加強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備案管理💂🏼♀️。社會團體製訂👨🔧、修改會費標準,應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要求🌞,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製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時,違反合理性原則🤬,或者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備案。社會團體不得依未經合法程序製定和備案的標準收取會費🚣🏻♂️,或者超標準收取會費。
七、社會團體如有違反上述要求的🧗♂️,登記管理機關將視情況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確定年度檢查結論👩👧👦。情節嚴重的👊🏿,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罰🏃🏻♂️。請業務主管單位進一步重視社會團體規範化建設,引導社會團體以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民主管理製度👨🏽🦰,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製,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