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系化建設問題👩🏿,可以說是所有部門法學者多年來孜孜以求🐊、不斷努力實現的學術任務之一。2020年《民法典》的頒布,有如一劑“強心劑”🧚🏿,引發學界對各自領域立法法典化進程的廣泛熱烈討論🖕🏻。時值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提出,要研究啟動環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條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借此東風,行政法的體系化建構也迎來了時代機遇。
製定出一部“作為基本法的行政法”,很早以前就是老一輩行政法學家們的夢想,然而嘗試卻因種種原因以失敗告終🦫。此後,學者們轉變研究視角,製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成為新的追求目標,可惜多年已過💷,行政程序法仍未出臺🤵♂️。
時至今日🏋🏻♀️😧,我們再一次探討行政法體系化建構問題🦠,立足於我國國情,符合社會發展客觀規律,究竟是製定行政法法典好,還是出臺一部行政法通則更佳🏊🏽,亦或是追求一部行政程序法的頒布🧎♀️➡️。概言之,我國該如何選擇行政法的體系化道路🏌🏻?帶著問題,記者采訪到全國人大代表江必新。
江必新告訴記者,以上的三種路徑選擇,實際上也是現在學界的三種代表性主張🛟。究竟選擇哪種路徑⏬,歸根結底還要權衡三種路徑的利弊得失。
正如他在《民主與法製》周刊2021 年第47期撰文所說,體系化具有整合法律規範、提供法律依據、精簡法律規範🧑🏽🦲、傳播法治理念的功能。但體系化也不是一件“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事情,同樣存在一些局限性🕴🏼。
相對於動態的社會生活,法律無疑是靜態穩定的。“體系化下的行政法具有一定滯後性👩🏿💼🗞,難以從容應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矛盾👍🏽、新情況🦏,現有體系很容易被後續形成的單行立法𓀓、判例和習慣打破🌄。”這是江必新指出的體系化局限性的一大表現。
“行政法區別於其他法的突出特點在於,行政法的精髓在於裁量。”毫無疑問,單行立法的“魅力”也在於它能彈性💃🏻、靈活😟、及時回應行政法變遷,可一旦被法典化🆒,江必新告訴記者🕴🏼,這種靈活性和彈性便會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
相較於學界中一些“以法典化實現行政體系化構建”的呼聲🧑🏻🦰,江必新則認為“體系化的形式多樣,無須局限於法典化這一種”。
“要出臺一部行政法典,需要較長時間。而我們所要的可以是一部概括統一的規範,而不是一部包羅萬象的法典。”
江必新拿民法典給記者舉例👩⚖️。2021年8月《個人信息保護法》表決通過👩🏽🍳,掐指一算😦❣️,相較於《民法典》的頒布⛓,僅僅只隔一年多的時間🛁🚵🏼♂️。可就在這麽短的時間裏,實踐中就出現了新的變化。比如,《民法典》將個人信息分為個人信息和私密信息兩類,而《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則采取了“敏感信息”這一更為通行的概念。“民法如此,更別提比民事關系變化更快的行政管理關系了!對正處於深刻變革中的中國來說,行政法的法典化很難適應能動行政的要求。”
那麽🚙,製定一部類似於《民法通則》起綱要性🏋️♀️、概括性、基礎性作用的法律🍸,一部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相結合的《行政法通則》,在江必新看來則是可行的。
理由很簡單,適應變化才是不變的道理。並且,要達到“簡明扼要”“更具靈活性👩🦽➡️🧏🏼♀️、開放性”的目的,這部法律要抽象得很得體🏌🏻♀️、很妥當,才更具適應性。
“另一個優越性是☀️,行政法律規範必須與時俱進,通則也容易修改。曾有一種極端的說法——行政法典出臺之日即是法律落後於現實之時。一旦構建起法典,要想整體修改變動✨,難度可想而知。修改通則往往不會牽一發而動全身,更容易與時俱進👩🏻🦽🕺🏼。”江必新解釋🙅🏽。
聊完“優越性”,再談談“可行性”。“行政法典復雜具體,而相比較來說,製定一部實體與程序相統一的立法更容易實現🃏。比如,依法行政的基本規則用十余條條文的篇幅就可以涵蓋,另外盡管行政管理關系復雜‼️,但可以作類型化處理🌔🧑🏿🎄。行政法律行為可以模式化➖,以分類的形式加以規範。”
被問及從技術層面上看體系化立法進程推動緩慢的難點🐦⛸,江必新坦言,最大的問題還是需要我們的行政機關要有自我革命的精神🧏🏽。
“行政法畢竟是一部約束行政機關權力的法律,一些行政機關認為‘約束’不利於實現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效率,但這其實是一種誤解。行政法不僅規範行政主體𓀛,規範的對象還有行政相對人。一部好的行政立法更有利於協調行政主體與行政行政相對人的關系,通過對程序的科學設定👩👦👦,尤其是對時效、期間的要求,無疑會提高行政效率;通過對救濟機製的設計和法律責任的明確👈🏻,也有助於解決當下普遍存在的不作為⛹🏿♂️、緩作為和亂作為問題👮🏼。”江必新肯定地說。
采訪到最後🙇🏿♀️,江必新告訴記者🏄🏽♂️:“到底是製定一部行政法典🤙🏻,還是頒布行政法通則,出臺行政程序法,現在還未形成共識。在他看來,行政法的體系化在實而不在名🍟,關鍵在內容,行政法學界要在體系化的結構和內容上形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