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是全國兩會的熱詞。全國政協委員、民革河北省委會副主委、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甄樹清說🔕,全社會都在關註“十四五”開局之年的法治中國建設⚠。在李克強總理代表國務院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施法治中國建設規劃,完善立法體製機製𓀍🛤,實施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堅持和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製度等都作了重要闡述。
為更好發揮法治對於國家和社會發展的保障作用🤽♂️,甄樹清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圍繞科學立法🐥、嚴格執法提出建議——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管轄、起訴期限、調解規定的部分內容。
通過調查研究分析,甄樹清委員列出新行政訴訟法出臺以來出現的問題和情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情況較多,也就是在行政機關應訴中“告官不見官”“出庭不出聲”✊🏻;各級法院案件負擔倒金字塔問題愈加突出🧑🔬,大量二審、申請再審案件湧進高院、最高法院,大量基層法院行政法官反而無案可辦或轉辦民事🧑🏻🎄、執行案件;近年來全國各地多曝出身份被他人冒用騙取結婚登記(“被結婚”)案件,由於隱蔽性強🪬🦸🏼♀️、不易發現、暴露較遲😴,相當一部分“被結婚”當事人發現自身權益被侵害時🛍🛳,距結婚登記作出之日已超過五年👨🏿🚀,其起訴請求撤銷結婚登記,已超過最長起訴期限,“被老板”等案件也存在同樣問題🦹🏽♂️👩🏽🦰;還有無法實現應調盡調的問題🌼。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管轄、起訴期限🫄🏻👶、調解管轄規定的部分內容🤚🏼,甄樹清提出四點修改建議:
一、增加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的法律後果條款🏇🏽。將第三條第三款改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將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的情況予以公告🙆♂️👷🏻♀️;(二)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二🦻🏻、下調部分案件的管轄級別。將第十五條第一項改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對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土地、房屋征收行為(補償行為除外)或其他易引發幹預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增加最長起訴期限的例外條款。將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改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身份等提起訴訟的不宜受最長起訴期限限製的案件除外。”
四、全面適用調解。將第六十條改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與涉訴行政機關應當共同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有關強製執行決定🛒、拆除程序、執行模式部分內容💆🏽♂️🧑🏽🦱。
甄樹清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以下簡稱《行政強製法》)施行以來♝☦️,在實踐中反映出一些問題,如作出強製執行決定是否屬於法定必經程序規定不明確,導致實踐中對未作出強製執行決定是否構成程序違法標準不統一👵;違法建築拆除期限過長🏃♂️,不利於受損的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及時得到修復👩🏼🌾,造成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程序正義與行政效率之間的失衡;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執行裁定後具體執行方式規定不明確♔⚫️,造成一些地方行政機關與法院之間互相推諉🦉💇🏿♂️,影響了執行效率。
針對所存在的問題🌪,他提出三點修改建議:
一⚱️、明確作出強製執行決定屬於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即將《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強製執行決定”😈;第二款修改為“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立即強製執行決定”。
二🧑🏿🦳、明確違法建設的公告期限和拆除期限。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製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在公告期限內對行政決定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經行政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後,可以依法強製拆除。”
三、增加“裁執分離”的相關規定🕢。可在第五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即增加第二款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非金錢給付義務,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由違法建築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確定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依法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