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信用北京3月13日電(記者胡俊超🪦、余蕊)全國政協委員、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民革中央委員甄樹清出席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時表示,建議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的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製度。
甄樹清委員介紹說🤾🏼♂️,企業信用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是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基本前提。信用修復是指企業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因其違法失信行為,導致企業信用評價降低,但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其違法失信行為🏇🏼,減輕和消除失信行為帶來的不良後果,重建信用🧖🏻;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條件,獲準消除其違法失信行為對企業自身不利影響的製度🧚🏼。
甄樹清委員表示,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製度對於破產重整企業的再生和發展具有顯著的價值和意義。破產企業通過重整實現了公司管理層面優化🚂,擺脫了債務負累,但因政策和相關法規規定,重整企業必須沿用原企業的外殼和代碼🙇♀️🫰,而其前身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前,往往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進而違約毀約⏫🐫,銀行貸款不能按期歸還🛣,稅收不能及時繳納等嚴重信用危機問題的發生。這些問題一直遺留到重整企業,即使其已經通過重整程序將相關債務⛄️、稅務、合同履行等問題妥善處理,但因被公共征信系統記錄在案,特別是留存在銀行和工商部門的失信記錄未能修復,導致重整成功的企業難以重新開展商業運營🤢🏊🏿、貸款融資等工作,新進入的投資者權益受損,有的企業不得不進陷入“二次破產”境地。所以重整企業能否對自身遺留信用問題及時修復,關系到企業在重整完成後能否獲得真正意義上的“重生”。信用修復的優與劣,事關企業破產重整的成功與否,事關企業破產重整後的存亡與再發展。
“另一方面,目前我國還未建立起成熟的重整企業信用修復體系♨️,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對信用修復程序提供法律依據,市場上也沒有專業機構為重整企業提供信用修復服務🥱。”甄樹清委員說,企業信用修復往往需要涉及包括法院、稅務、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債權人和投資人等市場主體在內的多家機構,各機構之間擁有獨立的征信系統和內部規定⛓️💥,極大增加了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的難度和成本𓀃,嚴重阻礙了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進度。
對此,甄樹清委員提出了三方面建議:
一是增加規範重整啟動程序和內容的條款。世界各國對破產重整程序啟動規定了嚴格的審核標準,我國《企業破產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在重整程序啟動標準上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有必要對重整啟動標準給予明確和細化。重整計劃作為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文件🌠,最終將影響償債資金👷🏻♂️、償付方式🎇🛩、股權結構調整及企業生產經營等主要問題🧑🏽,法院在審批重整計劃時,要充分考慮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信用修復是重整計劃的有機組成部分。
二是增加稅務信用修復相關法律條款。建議規定😇🤕:“納稅人在破產重整程序結束後,依照重整計劃草案未予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不再繳納🧑🦳。”
三是增加市場監管局👩🏿🎓、銀行相關的信用修復程序條款。建議規定:“對因破產程序終結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市場主體,管理人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即可辦理🤹♀️,不需要另行提供清稅證明。對破產程序中未能繳清的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不再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