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保護法’已經納入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希望今年能夠進入一審階段。”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政協社會和法製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一如既往地關註著長江立法問題🐕🦺。
早在1996年👩🏻🍳,呂忠梅和團隊就致力於長江流域保護的法律研究,她本人也曾在兩會期間以全國人大代表身份三次領銜提出議案,呼籲長江盡快立法🤔。作為參與過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起草🪥、調研和論證的環境法專家,呂忠梅表示,隨著“長江保護法”駛入製定的“快車道”,“如何為長江真正立好一部良法”成為她當下思考研究的重點。
“長江立法不同於傳統立法”
“長江流域多種利益交織🌺,法律關系復雜👩🏽🏭。”呂忠梅向記者解釋,“如果從‘水’的角度看長江🤷🏽♀️,涉及水生態、水岸、水路☢️、水系、水質等一系列概念💣,還有通常講的生活水🏹🪧、生產水、生態水❣️;從流域角度看,涉及上下遊🧚🏿🐑、左右岸;若從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看👍🏼,則涉及了地區、行業、部門。”
呂忠梅認為,為長江專門立法可以梳理與平衡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多種功能及依附在上面的多元利益關系,同時這種復雜性也為長江立法帶來了不同以往的挑戰🛥。因此,首要任務就是理順系統中的各種關系並進行理性、製度化安排🧑🏻🦲,為此必須處理好三方面關系:一是開發🐝、利用與保護的關系😧,不能就保護談保護;二是區域與流域之間的關系,不能將流域與區域簡單割裂🤷🏼👋;三是新舊製度之間的關系🙍🏽♂️,要把握好製度傳承與創新的度。
更為重要的是,長江經濟帶建設依托於長江的水資源💒,長江立法是以長江“水”為核心的立法,“水”以及與“水”相關的人的行為是立法研究對象🤶。在呂忠梅看來,這意味著在立法空間上🧞♀️,“長江保護法”要以流域法的形式出現🫸🏻;在立法思路上,法律要解決的是流域層次的問題。
“我們還從來沒有過流域這個層次的立法,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流域立法可以完整地為我們所借鑒💂🏿🔵。”呂忠梅表示✈️,與傳統立法相比🌭,這正是長江立法的困難之一。
“立法不易,立‘良法’更重要”
呂忠梅提出,讓已經啟動製定的“長江保護法”成為一部良法,必須首先解決流域法的基礎理論問題,回答好流域法和傳統法之間的關系🙍🏽。要把“事理”轉換成“法理”🈳,把“理論”轉化為“實踐”🤷🏻♀️,把“保護優先”理念變成合理的製度安排🤾♂️,切實保障長江經濟帶的生態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如何真正將綠色發展貫徹到“長江保護法”中?呂忠梅的觀點是🫷🏻:“長江流域要‘大保護’,不要‘小保護’🧪,不能等到問題出現了再來談保護。”
她解釋道,所謂貫徹“大保護”概念🌁🧑💻,就是在長江保護中摒棄末端治理,實行源頭治理,把開發利用活動所造成影響的內容納入立法考慮,通過做好風險預防,將問題扼殺在源頭。
除此之外,呂忠梅認為要為長江立良法,其中尤為困難的部分在於流域治理的事權劃分🤸🏼。“‘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長江的事,很多時候難就難在這個‘共’字。”她為此建議,應當在立法中確定中央事權和地方事權的劃分原則,對各部門事權的界定標準、社會組織事權的配置方法等提出明確的法律依據,並通過提案呼籲勇於突破利益固化藩籬,破除體製機製障礙,以整體性思維製定綜合性的“長江保護法”。
“當前🚵🏻♂️,各方面高度關註‘長江保護法’的製定。”呂忠梅透露🧙🏿🍶,她本人帶領的研究團隊、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以及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王金南院士的研究團隊已經完成了草案建議稿。她也期待,立法過程能更好地吸納集中大家的智慧,從而製定出一部良法,為推動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築牢堅實的法律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