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訴法對證人出庭作證製度做了大量規定,以期改善證人出庭率低的問題。但從刑事審判的現狀來看,證人出庭率低下一直是一個‘老大難’問題。”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來自河北省代表團的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針對上述情況建議“兩高”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
周光權指出,刑事審判中見不到證人以及“證人作證難,出庭更難🦻🔝,講真話難上加難”等狀況的出現不正常,在有的案件中無法保證公正審判。
周光權強調★,建議提高證人出庭率,並不意味著每一個刑事案件都要有證人出庭。基層法院所審理的刑事案件中90%以上均為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當事人認罪的案件,這些案件並不需要證人出庭作證就能定案,因此無須傳喚證人出庭作證。
周光權建議“兩高”就刑事案件證人出庭問題製定專門的司法解釋🤳🏿,要求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證人必須出庭。對此🤦🏼♂️,周光權提出以下建議:
一、各級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必須樹立現代刑事司法理念,落實中央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精神,強化證人出庭意識,牢固樹立程序正義和公正司法理念🎦。“兩高”應當因勢利導👩👧,盡快出臺相關證人出庭的司法解釋↔️,建立健全證人強製出庭、補償、保護等一系列製度。
二、明確證人必須出庭的案件類型。對以下案件🫸🏽,“兩高”應當規定證人必須出庭:1、法官認為案情復雜🏂🏼、疑難(例如,不同證人說法不一致的案件,對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在事實上有爭議的案件等)🧒🦇,不通知證人出庭就無法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2♈️、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堅持做無罪辯護,且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3💆♀️、控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分歧極大,且一方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4📳🧏、被告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請求🧊,且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案件,如果未通知證人出庭的🐊,應當建立相應的績效考評機製,規定相應的考評處罰標準,以強有力地推進證人出庭製度。
三、明確“關鍵證人”概念🧘🏽。一方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的證人不是關鍵證人👨🏼🦲,即使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法官也可不通知出庭作證,以減輕訴訟壓力,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將證實犯罪構成要件的證人、影響罪名認定的證人🐦⬛🥦、證實重大量刑情節的證人確定為關鍵證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的,應通知出庭作證,以保障司法公正。
四💃🏼、建立證人出庭權利保障配套措施👐🏼。1🛍、建立證人出庭作證經濟補償製度,明確證人的補償標準,在庭審後立即將補償發放給證人,確保證人出庭作證製度落到實處。2、作證方式應靈活、多元,對於需要特殊保護的證人🔅,應利用技術手段讓其在庭上“出聲不出面”作證,或者采用錄音👨🏿、錄像方式作證。3🐶、“兩高”與公安部門會商,落實刑訴法關於證人權利保障的規定,明確公安機關為證人的權利保障機關🟧,確保證人不會因為出庭作證被打擊報復🦾👩🏽🔧。
五、完善對拒絕出庭作證證人的製裁措施。我國刑訴法規定,“凡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還規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為此🍽🎼,建議“兩高”細化規定,對證人拒不出庭或出庭後拒不作證的,進行必要的強製或處罰。例如,對應當出庭作證但拒絕出庭作證的🔪👩👩👧,可以采取拘傳👩🏽✈️、罰款🧛♀️、拘留等強製措施,確保證人能夠及時出庭作證,維護公平正義⚜️🤷🏼♂️;對於在法庭上作偽證,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